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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污水处理 推进总量减排”

全国建成污水处理厂3622座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622座,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约1.53亿立方米/日,较2013年年底新增约430万立方米/日。

  随着建设数量的增加,建设规模的扩大,以及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污水处理厂在改善城镇环境质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处理设施运行率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社会效益的发挥。

  那么,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主要运营模式有哪些利弊?国外有何经验可供借鉴?本期应知进行解读。

  答疑解惑

  污水处理厂缘何成排污大户?

  前端污水不能全收集、末端污染物不能全处理,是目前困扰污水处理的两大难题,致使污水处理厂本身成了大的排污主体。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污水排放标准太低。按照相关规定,污水排放标准有两个,分别是一级A和一级B,但即便达到一级A的标准,其水质和地表水Ⅳ类标准也相距甚远。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将污水处理标准提升至地表水Ⅳ类,但也仅是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达到这一标准。

  进水成分复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受所在地产业结构的影响较大,各地主导产业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有产业结构复杂、门类多、行业面广、企业生产过程粗放等特点,导致排水成分复杂、水质污染严重。这也造成了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难度大,处理系统和处理效果稳定性差。

  污水处理厂运转效率低。一方面是建设资金有限,排污管网不畅,污水处理厂“吃不饱”;另一方面,由于运行成本太高,还有不少污水处理厂“转不动”。因此,一些城市的污水处理厂都是“半开半关”的状态。

  污水处理费用严重不足。很多地方污水处理运行费用很难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特别是有些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落实,导致污水处理厂难以做到稳定运行。

  管理体制不合理。目前近80%左右污水处理及配套系统采用事业单位或准事业单位的运营方式,大多是政府收费,给污水处理厂按事业单位拨款,致使投资匮乏、效率低下。其根本原因在于投资建设管理体制不合理,没有人为这些污水处理厂的投资真正负责。

  分析解读

  市场化运营主要模式的优劣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BOT: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指政府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经营和维修责任以契约方式交给投资者,投资者建成项目后,在协议期内拥有经营权、收益权,以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特许权期满后则将项目无偿交还给当地政府。

  ■优点:BOT模式下的污水处理厂由专营公司出资建造并运营,因此可大大降低政府财政投入压力;同时,在BOT合同的约束下,专营公司承担了建造和运营的几乎全部风险,其报酬则以BOT合同规定的方式按期支付,这样的利益制约机制能够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节约建造和顺畅运行。

  ■缺点:对于政府来说,特许期内无法获得收益,也无法考虑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公益性;对投资者来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项目,增加了其成本负担;对消费者来说,政府将大量的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投资者在运营期间必将风险转化到消费者身上,从而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

  TOT:即政府部门或有关国有企业将建好的污水处理厂,移交给投资者进行一定期限的运营管理,投资者支付给政府部门一定的资金。投资者利用获取的经营权,在运营期限内获得合理回报。在合约期满后,再将污水处理厂交回给政府。

  ■优点:TOT模式也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向公益性项目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模式,可有效缓解城市建设资金紧张的压力。投资者风险低,由于与项目建设没有直接关系,避免了前期投资大、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缺点;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转让所有权,避免了产权、股权争夺等问题;另外,专业公司运作可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

  ■缺点:项目建设风险完全由建设方承担,并且由于项目所有权不是投资者的,投资者为满足经济利润最大化,在经营的末期可能会出现经营短期化倾向,即不考虑项目的后期运营情况,擅自停止和减少针对项目的技术维护、保养和改造等工作。

  BT(Build-Transfer)模式

  BT:即污水处理厂由地方政府立项,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垫款建设,建成后交由政府相关部门运营,投资人不占股份,不参与运营收益。建设资金则由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

  ■优点:BT模式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减轻了财政负担。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交由政府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范,将更好地保证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城市功能,保护当地环境,政府会以此作为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核心(而不是以赢利为核心),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缺点:目前,国际上还未形成适合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以及一整套解决索赔、争端的惯例;在BT项目中,投资者出于利益考虑,在建设标准、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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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11-07 15:00:1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