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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力量监督环保更便利

日前,中国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曲靖铬渣污染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结案。调解协议显示,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在堆存铬渣行为已经消除,历史堆存场内部土壤污染已经进行基本治理情况下,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承担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308万元;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132万余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1年6月,两名承运人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的5000余吨铬渣非法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区农村的路边和山坡上,致使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库水体遭到严重污染。同年9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陆良化工和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治理和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011年10月19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从2011年立案,到现在双方和解结案,这起国内第一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经历了漫长的9年之后,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总体而言,取得这样的一个结果令人欣慰,值得肯定。毕竟,以民间组织之力,触动地方政府、撬动污染企业,并不容易。

不过,9年的不懈坚持,也暴露出目前国内公益诉讼面临的诸多短板。这些短板问题不解决,恐怕还是会阻碍类似环境案件的顺利推进。

其一,鉴定难已经成为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拦路虎”。据披露,一次全面的土壤污染鉴定费用可能高达百万元,这对于环保组织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在这起案件中,当时仅仅是对污染物进行部分检测收集证据,自然之友就花费了48万元。

为破解鉴定难的问题,2019年5月,司法部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一通知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并不乐观。

其二,地方政府的戒备防范也会影响类似案件的推进。以曲靖铬渣污染案为例,当地政府一开始对此事高度敏感,公益组织、相关专家等进入现场调查都面临重重困难,更不要说找利益受损村民取证了。而从一个更为开阔的视野看,部分热衷于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热情并不高。

据媒体此前报道,除了5000多吨剧毒工业废料铬渣,截至2011年8月,陆良化工还堆放有14.84万吨铬渣尚待处理。而且,这些铬渣已堆放了十年之久。而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曾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历史堆存铬渣要在“十一五”末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多年之后,当地还存有14万余吨的铬渣,可见其并没有把环境保护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即便是此次铬渣污染案得以和解,也并不意味着从此以后,类似案件就有了可复制的解决模式。事实上,这一案件之所以能最终和解,关键还是在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当地14万吨铬渣山已全部移除。

有鉴于此,一方面,有必要从建立公益鉴定机构入手,降低鉴定门槛,给公益组织松绑,使之能够放开手脚,真正成为监督环境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要持续推进政府改变以往的政绩观,真正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认真履职、严格监管,不让化学废料剧毒污染水源和土壤。

说到底,这个案件给社会公众最大的启示,恰恰在于中国环境公益组织的不懈坚持。9年磨一剑,这才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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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8-12 09:57:14  【打印此页】  【关闭